一、《解释》发布目的
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解释。
二、《解释》中有关商标注册的若干解释
下列情形之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4)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5)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
(6)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三、《解释》中有关商业秘密的若干解释
(1)采取非法复制、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式窃取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被认定为“盗窃”;
(2)以贿赂、欺诈、电子侵入等方式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不正当手段”;
(3)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1.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3.造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其他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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