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商标电子注册文件归档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子文件管理标准执行。
第八条 商标注册档案根据商标业务类型以申请号或者注册号等分别立卷保管。
第九条 商标注册档案库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具备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尘等保管条件。
第十条 商标注册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具体按照本办法附件《商标注册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商标注册档案保管期限表》执行。
第十一条 商标电子注册档案可采用在线或者离线方式保存。
第十二条 商标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商标注册档案采取形成鉴定报告、延长保管期限继续保存、清点核对并编制档案销毁清册等措施。
第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外,任何人可以依照相关规定查阅、复制商标注册档案。
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的商标注册档案的保管、利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档案管理规定,造成商标注册档案失真、损毁、泄密、丢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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