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研人员的12种侵权行为
1.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2.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3.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4.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5.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
6.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7.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
8.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9.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10.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11.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12.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二、《规定》作出的处理政策
1.警告;
2.责令限期整改;
3.约谈;
4.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5.终止、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6.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
7.撤销奖励或荣誉称号,追回奖金;
8.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
9.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10.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三、科学技术类专利侵权鉴定范围有哪些
1.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
2.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是否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近似;
3. 授权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4.被控侵权技术是否属于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知技术;
5.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技术方案,是否支持权利要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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